索 引 号:
MB1A1119X/2023-0002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9日
标  题:
​ 《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1月20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2022年5月9日,国家卫健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要求“坚决维护行业秩序......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规范公立医院牙科医生多点执业,对于开展种植牙服务,但不参加种植牙耗材省际联盟采购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督察。”2022年8月10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调查登记,确保“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

2023年1月20日下发《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号)文件,“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以下简称“各省辖市”)应按照医疗服务价区排名、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能力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情况,合理确定当地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和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工作情况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2023年1月28日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回复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意见的函》“拟定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符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号)要求”

只有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更好的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按照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建议,研究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省局确定的“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类别;取消或调整的“牙种植体植入术”等2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医疗服务价区排名、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能力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备案情况,确定示范区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和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实施。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其网站和院内明显区域公示本院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保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落实到位。

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同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后的监测,密切关注医疗机构种植牙手术价格、服务例数和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情况。

(三)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宣传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机构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将予以公开曝光。

对于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以及主动执行种植牙集采政策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

(四)探索建立警示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示范区平均水平、不执行种植牙集采政策、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每季度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将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将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手段进行监管,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自2023年2月10日起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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