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结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结合示范区实际,研究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在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从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后结余的医保资金中,按不高于50%的比例支付给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
(二)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分级落实;统一标准,分账核算;综合考核,加强管理。
(三)实施范围:参加国家或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且提供住院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结余留用范围。实行按病种、按疾病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定额付费,且因未使用中选药品降低首年定额支付标准的,相关集采药品费用不纳入结余留用范围,也不参与资金预算和结余留用资金核定的计算。
(四)资金预算: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医保部门从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内,按年度将集采药品医保支付资金单列,并根据“约定采购量基数”等因素来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五)结余测算基数:中选药品合同期满后,医保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采购金额,以及集采通用名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统筹基金平均实际支付比例等因素,计算定点医疗机构合同期内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六)考核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公开
(七)资金结算:对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考核得分,按不高于50%的标准确定其结余留用比例。
(八)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抓好政策落实;三是加强有效衔接避免重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