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河南省财政厅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13号)和省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规定,为缓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确保其及时回款,研究出台了《通知》。文件下发后,我局与财政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研究决定执行上级部门政策和要求,对该《通知》进行联合转发。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念: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或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照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资金。
(二)实施范围。参加我省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且提供住院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范围。
(三)申请及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选药品预付金一次性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预付金返还。合同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预付金本金及利息返还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