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健康,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稳步提高筹资水平,逐步拓展保障范围,提升和巩固待遇水平。在做好住院保障的基础上,各地普遍建立了针对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统筹,针对部分门诊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减轻了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内的患者门诊负担。
11月6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2019〕9号)印发,要求各地市及时出台实施方案,11月30日开始实施,参保居民在年内享受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报销待遇。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已纳入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不再纳入“两病”报销。
(二)关于药品范围。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两病”门诊降血压和降血糖药物。优先选用目录中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先药品。
(三)关于定点范围。
1、定点管理。“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两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2、异地就医管理。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应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异地“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先自费,然后凭就医医疗机构购药发票及处方,回我市按规定进行报销。
3、长期处方制度。结合患者需求,可以实施用药长期处方管理,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四)关于保障水平。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2、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比例报销:
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其他市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0%。
3、“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为20元。“两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为240元。
4、“两病”门诊待遇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与门诊统筹待遇年度累计报销额度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