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执法哦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医保〔2023〕8号)文件要求,2023年11月15日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济管医保办〔2023〕38号)文件。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文件中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文件中提出,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要求,全国多地开展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医保〔2023〕8号)也对我省中日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医保〔2023〕8号)文件要求,示范区医保局与卫健委联合开展实地调研,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的经验做法,依托医疗保障专家遴选试点病种遴选。经过前期努力,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卫生健康委及首批试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后,在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中医日间病房”是指符合住院条件,以中医适宜技术治疗为主,且在非治疗期间不需住院持续观察的患者,经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同意,在当日治疗结束后即可离院的治疗模式。
(一)确定试点病种
按照临床路径清晰、诊疗规范明确、诊疗技术成熟、医疗质量可控、医疗安全可保障的原则,选择以针灸类治疗为主的痛痹等10个病种作为中医日间病房试点病种。
(二)确定试点医院
承担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经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具备中医住院诊疗条件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备中医日间病房所需住院病区、实施中医治疗相关诊疗场所和设备,具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医师和护理人员。按照“统筹兼顾、试点先行、总结推广”的原则,优先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试点,首批试点医疗机构为济源市人民医院和济源市中医院。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明确费用结算方法
1.参保人员在试点医疗机构经医师诊察,纳入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的,住院期间按一次普通住院进行结算,需办理入、出院手续,在院期间发生的与本次治疗相关的辅助检查费用一并纳入结算。中医日间病房入院之前、出院之后发生的检查、检验和门诊治疗等费用,不纳入中医日间病房结算。
2.患者接受中医日间病房治疗期间,试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价格标准收取与治疗相关的中医特色治疗项目、辅助检查和必须的中药饮片等医疗费用,不得收取与中医日间治疗无关的其他费用。中医特色疗法及频次按《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理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济管医保办〔2021〕23号)文件中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
患者一个结算周期内,中医、中药类费用应不低于医疗总费用的60%;床位费不再收取,护理费按现行三级护理标准的50%收取;检查检验费用和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5%,其中西药费用占比不得超过3%。
3.接受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的参保人员,原则上30日内不得因同一诊断再次进行中医日间病房治疗和普通住院治疗;15日内不得接受其它病种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确需治疗的,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在中医日间病房治疗期间,确因病情变化需转入普通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普通住院进行结算。
4.试点医疗机构中医日间病房医疗费用暂纳入DRG付费管理。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