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51号)精神,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济管医保办〔2025〕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取消现行“挂号费”“眼科A超”等180个价格项目;规范整合“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A型超声检查”等49个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
二、对“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A型超声检查”等43个价格项目制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会诊费(院外)”等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保部门备案。
三、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0日起执行。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