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规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19年11月26日起正式受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办公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1-6635656

通讯地址:济源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sfqylbzj@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和下设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局机关及其工作结构的领导名单; 

2.局机关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4.医疗保障发展总体规划; 

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对应情况; 

6.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医保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名称为: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ybj.jiyuan.gov.cn);

3.新闻发布会;

4.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设立的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专区。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6号楼三楼304室  联系电话:0391-6635656

开放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事处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6635656

通讯地址:济源第二行政区6号楼3楼304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sfqylbzj@163.com

办公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形式

1.邮政寄送。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平台。通过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4.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jysfqylbzj@163.com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格式《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确认,并在登记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投诉 。

投诉电话:0391-12345 。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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