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1119X/2021-0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济管医保办〔2021〕40号
标  题: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为加强医保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经认真研究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72)(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予以转发并结合济源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济源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首付比例

1.部分我省省直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为20%30%的乙类药品,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2.器官移植乙类抗排异药品(吗替麦考吩酯口服常释剂、麦考酚钠口服常释剂、咪唑立宾口服常释剂、西罗莫司口服常释剂及口服液体剂)按照原定1%首付比例执行;

3.其他乙类药品统一按照10%首付比例执行。

二、所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数据库中的药品编码,不得自行随意修改。

三、经办机构要尽快做好《2021年药品目录》的对接、维护工作,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并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目录对照,确保参保人员自202211日起按照新版药品目录标准享受报销待遇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

四、将《2021年药品目录》中索磷维伏片等74种药品纳入济源门诊特定药品管理范围,相关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范围的通知》(豫医保〔20211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济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管理的通知》(济管医保〔20212号)执行,自202221起实施。

五、《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72及附件通过邮箱(ybjyykggyx@163.com 密码:jy12345)自行下载、打印,不再下发。

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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