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14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豫医保办〔2019〕47号)等历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文件精神,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整理规范,对部分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10901版)》,对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出现倒置的“心内注射”等6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对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小数点后两位的“腹股沟疝修补术”等665项统一规范为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法)。
(二)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豫医保办〔2019〕47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10901版)》,结合地域经济、医疗水平和调价空间,参考郑州和周边地市乡镇级医疗服务价格,降低49项常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的项目价格,提高44项综合、治疗、手术、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规范理顺508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济源示范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10920版)》(以下简称《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服务价格等,相关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继续巩固全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改革成果,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等相关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要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从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医保经办机构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确保规范理顺后的服务价格按时实施。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8日零时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济源示范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109版)》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