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 (第二批)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82号)要求,为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现就开展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血清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 测定”等10个检验项目,调整项目内涵、价格或明确计价说明(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政 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 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 、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回溯。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及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