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1119X/2021-0004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标  题:
​ 关于调整济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济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

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济源实际,现就济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调整如下:

       一、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后的医疗费用。

二、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等原因降低报销比例支付部分以及按病种定额(限价)结算超出定额(限价)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三)医疗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三、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自2021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居民在2021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调整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结算,大病保险对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支付。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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