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示范区民政局、医保局联合印发《示范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从10月1日起试行。《认定办法》首次明确济源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这一新的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更加清晰,填补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群体社会救助事项的政策空白。
据了解,《认定办法》重点明确了
对象范围、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医疗救助待遇
等内容。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患者本人在河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可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可享受的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倾斜救助等。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济源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2023年标准为8475元)。
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
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济源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2023年标准为16951元),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