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4号)要求,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并按要求拟定了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国家规定《2023年药品目录》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紧急,因此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天,请于2023年12月31日17时前,将有关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jyyyfwgl@163.com)形式反馈至示范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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