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医疗保障局
为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持续提升示范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能,根据《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024版)>的通知》(济双随机办〔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示范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济源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联合抽查。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024版)>的通知》(济双随机办〔2024〕3号)要求,遵循全面覆盖、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干扰最小化。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职责。
(二)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规范行政权利运行,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三)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抽查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做到被抽检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
三、工作任务
(一)抽查对象、方式和比例
1、抽查对象:济源示范区签订《济源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
2、抽查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从建立的“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3、抽查比例:执法人员抽取8名,医疗保障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各4名。检查对象抽取比例为10%。
(二)抽查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和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三)组织联合检查
由示范区医疗保障局牵头,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实施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工作。
(四)强化结果运用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四、抽查时间
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发起部门指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组长,组长负责本组联合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严格按照本次抽查活动通知要求,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二)做好执法记录。执法人员佩戴行政执法证,采取文宇或音像记录的方式,对现场检查进行全程记录,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由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在《联合抽查项目记录表》上签字盖章。
(三)公开检查结果。在联合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和河南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四)遵守工作纪律。检查期间,检查组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及济源示范区相关工作纪律、廉洁纪律规定。
附件:1.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
2.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抽查事项记录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1
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
附件2
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抽查事项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