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9-25 来源:医疗保障局
一、案情描述
2024年8月24日,我市居民高某因疾病需住院治疗,高某得知其朋友翟某(已于2024年8月6日因病去世,医保账户未及时注销)的医保卡尚未失效,便持翟某的医保卡冒用其身份入住我市某医院进行治疗,此次住院医疗总费用3539.81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402.38元,医疗救助509.32元,个人支付628.11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911.70元。
2025年6月底,示范区医保局开展针对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专项核查。通过与民政、公安部门信息比对发现已于2024年8月6日去世的“翟某”,在2024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存在住院记录。医保局工作人员联系翟某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家属进行核实,确认了翟某的去世时间为2024年8月6日。医保局通过住院信息与高某取得联系,高某承认了冒用翟某医疗保障凭证住院,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据此,示范区医保局正式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高某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示范区医保局责令高某改正违法行为,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并处以骗取金额的3倍罚款,共计8735.10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朋友翟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翟某的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其行为已违法违规。
医保部门提醒: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等行为均为欺诈骗保,骗取医保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的普惠性资源、有限资源,参保人员有依法、如实享受医保待遇,维护医保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医保部门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坚决严厉打击,保护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