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08 来源:医疗保障局
各参保单位、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维护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豫社保〔2019〕12号)精神,结合济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济源示范区各机关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 2023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本人2022年内应发放项目内的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人社厅发〔2018〕33号、人社厅发〔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军队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2022年度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22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22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2023年度新进入(含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起薪工作申报2023年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2023年度缴费基数,制定2023年7月份征缴计划。
(三)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的,其缴费工资按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四)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使用同一缴费工资基数。
(五)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同期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六)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工资收入为起薪当月工资。
三、申报渠道
(一)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
1.网上申报渠道。参保单位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ylbz.henan.gov.cn/)“服务目录”中“经办服务”下的“单位缴费申报”功能,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提交,完成申报工作(注:目前网厅批量导入单次最高上限为500人)。
2.经办大厅渠道。参保单位到第二行政区四号楼一楼8-13窗口导出本单位“工资申报文件”进行填报,填报完毕后通过原途径进行申报数据文件导入。
(1)机关事业及企业参保提供以下资料:
1.《2023年度医疗保险费缴纳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3.《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文件明细表》(线下申报的纸质版加盖公章)。
注:①以上三类表格填写完后一并交至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存档
②线上申报缴费工资的无需纸质版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经办大厅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如需提高个人医保缴费基数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第二行政区四号楼一楼服务大厅申报;未申报的按最低医保缴费基数核定。
四、申报要求
(一)按时申报。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3年5月1日至6月20日完成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6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封顶保底,确定2023缴费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逾期不报的,2023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将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金额。
(二)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关系到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并组织职工本人进行确认。
(三)其它事项。申报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有误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第二行政区四号楼8-13号窗口先行进行修改。
参保单位录入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精确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
为减轻单位申报基数负担,建议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渠道申报工资收入。
五、联系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咨询电话:6639938 联系人:孙向杰
医保大厅服务电话:5565366 联系人:薛利波
医保网厅服务电话:6639909 联系人:卫 飞
附件: 1.《2023年度医疗保险费缴纳申报汇总表》
2.《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