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1119X/2022-0000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7日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1月30日,示范区医保局会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破解“进院难”,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来保障参保群众对国家谈判药品临床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2021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再次下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要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2021年10月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压实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完善了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措施,推动谈判药品全面落地。

我市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有关要求,对以往政策进行梳理,完善“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条件、购药流程、支付政策及待遇标准、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将我市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待遇适度、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通知》包含6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提升供应保障水平。根据省医保局相关规定,将临床价值高、需求迫切、费用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二是明确“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动态调整。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的原则和程序,适度竞争、有进有出。三是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主要从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临床合理使用等角度提出要求。四是完善支付政策和待遇标准,确保适宜的保障水平。确保药品得到合理支付,减轻患者负担。。五是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加强用药全过程监管,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六是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双通道”是一项全新的政策安排,涉及报销渠道和政策的调整,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三、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省医保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对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

我市“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照省医保局规定的药品范围执行,根据国家、省医保药品目录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四、“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建立,对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的新要求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二是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五、双通道”管理机制建立后,在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管理方面作出的调整

(一)统一支付政策。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保障患者合理待遇。

(二)强化基金监管。

“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处方流转中心为核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医保待遇经办流程。统筹推进“双通道”管理机制与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异地就医等政策有机结合,整体联动、共同促进。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双通道”医药机构的指导,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