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1119X/2022-0000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济管医保办〔2022〕4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 管理机制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1-30
发布日期:
2022-01-30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 管理机制的通知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72号)文件要求,结合济源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互协作,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按照省医保局规定的药品范围执行(见附件),根据国家、省医保药品目录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二、“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

1.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关药品临床使用资质、具备供应保障能力的医疗机构,纳入“双通道”管理,原则上从济源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

2.定点零售药店。济源“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遴选及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及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采取暂停结算、终止协议等措施,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三、购药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的用药资格认定、就医流程等参照《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济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管理的通知》(济管医保〔2021〕2号)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首先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医疗机构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注射制剂,须由“双通道”药店按照运输要求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调配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共同负责用药安全。

经办机构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部署处方流转平台,连通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四、支付政策及待遇标准

1.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参保人员在非“双通道”药店购买或在非“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其他医药机构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规定购药流程在“双通道”药店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列入本次住院报销范围,按现有住院医保待遇进行报销。

3.参保人员非住院期间在“双通道”药店购买“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参照济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4.异地备案人员可确定一家居住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门诊治疗,不能即时结算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相关材料(本人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结果、处方、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社保卡复印件)到参保地办理报销手续。

五、监督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优化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及时配备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畅通院内处方外购的审核程序;健全内部管理流程,建立责任医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

2.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备货、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双通道”定点药店经营的谈判药品出现假药、劣药等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定点药店“双通道”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3.经办机构要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利用智能监控,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对“双通道”药品落地工作要开展常态化检查,把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二)明确供应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自身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临床诊疗需要的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与医疗机构形成“双通道”互补的供应保障机制。

(三)做好统筹兼顾,相互优化衔接。优化“双通道”经办服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医保待遇经办流程。统筹推进“双通道”管理机制与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异地就医等政策有机结合,整体联动、共同促进。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双通道”医药机构的指导,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四)加大政策宣传,确保落地见效。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纳入“双通道”药店,并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济源示范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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