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示范区医保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制定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代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转发《通知》并拟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集中带量采购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五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为规范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管理,推动中选药品下沉基层,2021年11月2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切实规范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强化我市定点医药机构采购平台管理及操作、回款、代购、宣传等工作,切实解决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到达基层困难问题,推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和配送服务向村(社区)延伸,我局转发了《通知》、制定了《实施办法》,推动代购工作,确保群众在家门口买到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二、转发《通知》及《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转发《通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转发《通知》并从药品采购平台的管理及操作、回款、代购、宣传四个方面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出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及其它事项三部分内容;实施范围中明确了可以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范围及药品范围;实施内容从药品代购、配送、回款,规范管理,定期督导,信守承诺四个方面对代购双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予以明确;其他事项中对可能出现的“代购费”、加价等问题明令禁止,对因地域不同存在的管理差异给予灵活操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