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2023年1月7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发出《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2023年1月11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4号),要求“各省辖市应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调查成本和听取意见,并结合价区划分情况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互联网首诊”项目区分医务人员职称等级,价格应与线下“门诊诊查费”保持一致。”
(二)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3号)文件,对现执行项目出现价格倒置的“压缩雾化吸入和数字化摄影(DR)”进行相应调整。
医疗服务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关系着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按照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建议,研究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为支持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诊疗工作,就确定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明确:
(一)对“互联网首诊”等5个项目确定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医保首付比例。
(二)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3号)文件,对现执行项目出现价格倒置的“压缩雾化吸入和数字化摄影(DR)”进行相应调整。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四)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要求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