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险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4号)及有关文件要求,为支持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诊疗工作,现就确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对“互联网首诊”等5个项目确定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医保首付比例(见附件)。
二、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3号)文件,对现执行项目出现价格倒置的“压缩雾化吸入和数字化摄影(DR)”进行相应调整(见附件)。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3年1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