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同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2022年国家进一步推动和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强化生育保险对女性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
为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规定落实到位,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生育保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2〕20号)要求,对济源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制定出台《关于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修订内容
本《通知》主要对济源生育保险文件中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要求,与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内容不尽相符的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主要调整为:将《济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试行)》(济管医保〔2019〕8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予以删除,扩大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