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生育保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2〕20号)要求,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将《济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试行)》(济管医保〔2019〕8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予以删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