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1119X/2021-0001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济管医保办〔2021〕7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4-15
关于印发济源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济源示范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库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联合卫健委组织开展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库专家的评选工作,确定专家名单,现将《济源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日

济源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济源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充分发挥本地医疗机构专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不断提高济源医疗保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纳入济源示范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专家库管理,服务医疗保障工作,为医保政策制定和DRG付费改革提供相关咨询、评审、鉴定、检查、调研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 专家主要来源于DRG试点医疗机构临床、医技、药剂、护理、医保、医政、信息、财务和病案等科室,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国家有关选用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关心和关注医疗保障事业,熟悉、掌握国家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积极参加示范区医保局召集的相关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有关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理论水平,熟练掌握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身体健康,在工作岗位固定时间三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资质特别优秀或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不作年龄限制。

第三条  专家在示范区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修订完善DRG付费政策的专家意见。

(二)提供DRG付费方式改革专业技术咨询。

(三)承担DRG分组、费率权重、等级系数、基础病组、质控规则等方面技术标准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存疑的数据、特殊病例、争议病例等进行评审裁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医疗问题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对医疗行为、价格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承担示范区医保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医保专家要按卫健部门要求,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按时参加承担的评审论证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区医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新聘符合条件的专家;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专家组的,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示范区医保局确认后退出专家组;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可予以解聘。

第六条 专家的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组织评审论证活动,应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特长等,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除指定专家参与的活动外,其他有关活动应当采取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

(二)回避原则。涉及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或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回避情形的,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  专家参加评审论证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原则。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扩散评审论证材料,泄露评审论证信息。

第八条 专家参加评审论证活动时要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接受或者向委托评审的组织机构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示范区医保局应当对专家的评审论证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论证、违反评审论证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论证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第九条 示范区医保局对严重违规违纪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专家,向其所在用人单位通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条 经遴选入组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在聘任期内调离济源的,专家资格不再保留;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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