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豫医保办〔2023〕10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总体平衡、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经履行调价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现就确定2024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调价方案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严格落实调价总量,按照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重点提高诊查、护理、急诊、产科、脊柱类、人工晶体类以及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85项;降低CT、核磁共振、PCT/CT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93项,解决历史遗留价格倒挂问题34项(见附件1、2)。
(二)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取消“干部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11个项目,将现行干部病房、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并明确配置及收费要求(见附件3)。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特别是收取“国家级知名专家”“省级知名专家”等项目费用的,相关人员必须符合项目规定的条件要求,严禁不符合条件要求擅自收费,确保向群众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培训解读,使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做好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价格政策以本通知为准,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核定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
附件:1.济源示范区2024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
态调整方案(调降项目)
2.济源示范区2024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
态调整方案(调增项目)
3.济源示范区2024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
态调整方案(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