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85号)精神,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现就开展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名称修订为“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并调整计价说明(见附件)。
二、调整“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植入术”项目价格和计价说明(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回溯。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医保经办机构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及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附件:济源示范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项目(第三批)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