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1119X/2025-0004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济管医保办〔2025〕5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2025-06-1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33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放射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X线透视检查”224个价格项目;规范整合X线摄影成像”等26个价格项目,并制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及确定医保首付比例(见附件,其中“放射检查(国家项目编码:2301”使用说明有关规定同时适用于“核医学诊断(国家项目编码:2303”类别所有价格项目)

二、X线摄影成像”“PET/CT8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四、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五、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610日起执行。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示范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济源示范区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济源示范区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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