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44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人工肝治疗”等23个价格项目;规范整合“血液透析费”等21个透析类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本次规范整合综合考虑价格平移原则,以及价区分布、基金运行情况、透析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及确定医保首付比例。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同时,鼓励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扩大集采政策惠民效果,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
四、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规范透析治疗收费。要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五、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六、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1日起执行。示范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示范区医疗保障局、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济源示范区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济源示范区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